首页>>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130万元借款是真是假?由谁偿还

一些人手中有闲置资金但投资无门,便高息出借资金;而有些人或因生产经营或因生活所致,需要向他人借款,因而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

原告田某与被告马某、高某夫妇系朋友关系,被告马某夫妻于2008年11月协议离婚。2007年7月、12月,马某两次向田某借现金130万元。2009年马某为田某重新出具了借条后收回原借条,田某复印了原来的借条。2009年1月5日,马某为田某出具四张内容相同的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现金贰拾万元整,借期一年,期限自2009.1.5-2010.1.5,月息2分(肆仟元整),马某,(加盖唐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印章),2009.1.5。”2009年5月3日,马某给田某出具的借条内容为:“今借现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整,借期一年,月息2分,每月付息壹万元整,如到期不能偿还,本人马某愿以某某房产抵债,借款期限2008.12.13-2009.12.13。本人马某以某某住房作抵押(房本下来后换回购销合同)。”借条落款为借款人马某,并加盖了唐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印章。2009年3月,马某还为田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田某息107650元,大写壹拾万零柒仟陆佰伍拾元正,09年1月-3月(加盖唐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马某。2009年3月31日。”马某系唐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占有75%股权。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显示,2009年11月30日,高某与马某离婚之后,作为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代表代为领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离婚协议书未显示对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中马某所占有的75%股权进行分割。

借款到期后,借款方未偿还借款,田某持马某2009年出具的借条以马某夫妇和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因公司被吊销,田某也不能提供马某的地址,法院缺席审理,并认定唐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马某为共同借款人,被告马某2009年借款时,虽已与被告高某办理离婚,但双方离婚协议书显示对公司股权并未进行分割,故被告高某应在75%股权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被告约定月息2分明显过高,故依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遂判决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马某与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互负连带给付责任,高某与马某在股权范围内与马某和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互负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田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高某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称,田某不能解释130万元的来源,仅凭借条不能认定130万元借款已经给付,130万元借款应为虚假。即使130万元借款真实,借款也应属于唐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借款,与法定代表人马某无关,与早已离婚的高某更无关系。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某申请再审审查后,指令路南区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一起借款纠纷一波三折,130万元借款是真是假?应当由谁偿还?法院自有公断。但作为出借资金方,如何才能保障出借资金的安全?我们从该纠纷中应当得到一些启示!


法官提示:

一是树立证据意识。第一,要订立书面借款协议,作为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的证据。协议要明确借款人及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内容。特别是要明确“借款人”,如:借款方已婚的,要求将夫妇双方均列为借款人并共同签协议,避免只有夫妻一方签协议后,另一方主张借款系一方个人借款拒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是企业经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借款,要明确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企业借款,约定不明会互相推诿,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不明确,在追偿过程中会走弯路。如果个人以企业名义借款,企业被吊销或注销后将无法偿还借款,而企业注册登记不规范,又难以找股东追偿借款,并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东只承担有限的责任;依据证据又无法找实际借款人追偿借款,实际借款人逃避了法律责任。第二,要保存借款交付的凭证,避免发生纠纷后对方否认收到借款的事实。如果现金交付,一定要对方出具收款条,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也要保存相应凭证。

二是树立风险意识。第一,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切记不要以对方的“人品”判断对方是否能够偿还债务。有的借款人本来无意赖债,但做生意失败后便认为赖账理所应该;也有人是见财起意,轻易拿来别人的钱花着舒坦,就不想再偿还。对借款方的担保也要审查好,一般情况下,借款方往往用房产作抵押担保,对抵押房产的登记情况要到房管机关查询,一方面查询房产登记权属是否明确,另一方面查询是否有抵押权登记,避免对方重复抵押,自己的债权无法优先受偿,担保的目的落空。如果是基于对某个人的信任,向借款方借款,可以要求该个人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果借款方不能还款,可以要求该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第二,警惕“高息“陷阱。实施集资诈骗或用其他方式骗取资金的人,均以 “高息”吸引资金,甚至先兑付高额利息,最后“高息”成为诈骗的“诱饵”。所以,有闲置资金出借时要保持审慎心态,避免为 “不靠谱”的高息,导致血本无归。

三是树立追偿意识。第一,协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就要求对方清偿,如果对方称无力还款,要求重新出借条借款展期,不要轻信对方轻易答应借款展期。要尽快提起诉讼,避免给对方转移财产的机会。起诉立案前,可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借款人的财产,避免胜诉后无财产可以执行。第二,对于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对方追索欠款,判断对方无还款诚意时,要尽快提起诉讼,不给对方转移财产的机会。同样,起诉立案前,可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许多债权人踏破借款人的门槛要债,却不愿意打官司,最后,看对方实在不想还款才起诉,错过了追偿借款的最佳时间。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