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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18-08-08  【转载】

一、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逃逸的。


2、装载的货物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3、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4、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7、追尾的。


8、逆行的。


9、倒车的。


10、溜车的。


11、开关车门的。


12、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13、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14、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15、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16、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17、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18、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19、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二、交通事故中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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