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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爆气罐阻执法拆除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为了阻止政府拆除其违章建筑,被告人朱某搬来一罐液化气放在该违章建筑旁,并点燃打火机欲引爆气罐。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6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因对政府要拆除其位于瑞昌市码头镇的违章建筑不满,便搬来一罐液化气放置于违章建筑旁边,当瑞昌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命令欲拆除该违章建筑时,被告人突然打开液化气罐阀门并点燃打火机欲引爆液化气罐,但被现场工作人员及时制止,因而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好、系初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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