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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法院裁定驳回

 立案后发现案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原告邱某诉被告陈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院最终裁定以起诉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日前,原告邱某本人到法院表示,起诉状并非本人书写,亦非本人签字,也不同意因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起诉陈某。

    该院经审查认为,公民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驳回起诉。具体到本案,起诉状经查明非原告本人签字,原告现亦不同意起诉被告,且此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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