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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
经济案件
为收回借款而绑架应以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定罪?
【案情】
2011年5月份,张某借给同事刘某8万元,双方约定两年后偿还,一年后张某的妻子向刘某要回此款,在张某的妻子还未将要回借款的事告知甲时,便遭车祸身亡。两年后张某向刘某要借款,刘某称已给其妻。为此,张某就绑架了刘某的女儿要求刘某还钱赎人。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理。因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二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行为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构成仅要求行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本案中,张某不仅剥夺了刘某的女儿的人身自由,而且向刘某索要钱财,符合绑架罪的条件,应按绑架罪定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应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理。在本案中,张某扣押人质的目的是索债,是为了实现自己认为合法合理的债权,这种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管析】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采取绑架人质的非法手段,迫使他人偿还债务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与绑架罪相似,但实质上与绑架罪却存在很大的区别。其根本的区别是绑架他人追要债务目的是为了索取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符合绑架罪双重客体的要求,不构成绑架罪。本案赞成以非法拘禁罪处罚,但如果张某向刘某要求拿10万元赎人,超过了借款金额,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具有勒取财物的目的,且采取了胁迫的手段,张某应按绑架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