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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
经济案件
盗窃财物后敲诈勒索,应以何罪定处?
【案情】
2012年,钟某与蔡某商议盗取某工地上挖掘机上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事后,二人将盗得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予以藏匿,并在每台挖掘机上留下联系电话以汇款入指定账户才将电脑主板和显示屏归还相要挟,向挖掘机机主索取钱财。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理。本案客观上是通过要挟为手段向被害人勒索现金,并未将被害人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据为己有,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应按照盗窃罪处理。二人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后,以此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其行为在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同时,又构成了盗窃罪,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以盗窃罪予以处罚。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管析】
笔者认为,应清楚划清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二罪都是财产性犯罪中的取得型犯罪,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犯罪主体的要求相同。二者主要的区别为:看被害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选择权,盗窃罪中,行为人的窃取行为完全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而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有一定的选择权,只不过这种选择权受到了限制,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做出了不利于自己的选择。本案中行为人触犯了两个罪名,同时两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目的行为是敲诈勒索,其犯罪目的是敲诈勒索;手段行为是盗窃工地上挖掘机上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工地上挖掘机上的电脑主板和显示屏的所有权。针对本案中牵连犯的行为类型,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给予处罚原则的特别规定,所以如果按照牵连犯一般的处罚原则,两罪从一重,定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