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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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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未定期年检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案情】
2013年10月28日17时50分,尤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逆向停靠于公路左侧的由彭某驾驶的小车相撞,尤某经现场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25分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尤某承担主要责任,彭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彭某系该车驾驶员,蒋某系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彭某驾驶的车辆未年检。直到2013年12月11日,蒋某、彭某才对该车进行年检。而后蒋某、彭某将该车的转向系、制动系在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所检项目均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之相关要求属于合格的车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不管事故车辆是否属于合格车辆,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参加年检,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就可以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表示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投保的车辆在出险时未参加年检,事后该车经检属于合格车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商业险范围内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没有按期年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是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只要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为有效。本案中蒋某、彭某在事后对车的转向系、制动系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车的车况良好,不存在安全隐患,但是我国的交通法规规定了年检制度,不能因为车况良好不存在安全隐患而忽视国家的交通法规。国家对年检的规定以及保险公司对于未年检拒不赔偿的约定也是为了保护所有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排除了该免责条款的适用,不但会对社会造成负面的影响,也会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和负担,使被保险人心存侥幸,不及时履行自己车辆的年检义务,增加事故风险,危及社会安全。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蒋某的车辆虽然未按期进行年检,但是该车在事发后进行了年检,并对转向系、制动系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车的转向系、制动系均合格,因此可以认定发生事故时该车没有安全隐患,保险人蒋某的责任不会因为车辆未年检而加重,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未年检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况且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双方对此有不同解释的,法院应当采纳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意见,综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保险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经营对象是风险,风险的大量集中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尽量减少经营中的不确定性,尽可能避免违法、欺诈等各种不诚信行为,所以在条款中必须设定责任免赔。当前各保险公司在拟定车险条款时,通常会将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证照以及车辆未经检验等在“责任免除”部分予以列明,以控制理赔风险以及经营成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是道路交通安全行驶的保障,虽然机动车未及时检验但并不必然表示机动车一定存在安全隐患,但是确实会大大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从保险精算基础考察,保险公司通过测定风险与成本,将其作为免责事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次,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均明确提出了相关要求,如判决被保险人获赔,无异于纵容驾车人不按规定年检以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行驶要求,由此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导向。因此,只要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保险人的免责的主张就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