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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浅谈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途径与机制保障
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最高的价值追求,是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一直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课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在高效、廉洁、文明执法、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群众参与司法不够。一是群众参与的不足使司法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腐败借机而生,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二是尽管法院办结的案件中绝大多数质量是好的,但由于群众参与不够,不了解审判的现实运作情况,导致对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甚至误解;一些涉诉信访当事人因此偏执一词,一味上访、缠诉,化解难度很大。
一、导致群众有序参与司法不足的因素
1.缺少“有序”参与司法的执行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具体方式涉及言论、出版、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检举等。群众监督的实施机制包括信访制度、举报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巡视制度、申述制度、政治协商对话制度、意见征询制度、领导接待制度等。这些制度在发挥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智慧过程中起到了保障作用,但笔者认为,部分法规和制度还比较原则,没有涉及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详细制度,在实践方面,公民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唯一途径只有人民陪审员制度,其他参与方式都属于民意沟通机制,途径不多、方式单一,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2.司法一定程度上存在与群众和社会的隔阂
一个时期以来,司法职业化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方向。从技术层面而言,司法具有较强的职业化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司法职业化给予必要的关注和推动,对于加强职业法官队伍建设,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无疑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司法职业化的语境下,淡化司法的大众化,淡化与司法大众化相伴而生的司法工作群众路线,其结果是司法于人民渐行渐远,虽然我们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为及其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司法大众化并非是大众司法,并非是全民皆可做法官或一味盲从民意,也并非是代替当事人或包办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在坚持司法职业化的基本标准、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突出强调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突出强调司法必须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归依。
司法大众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在宪政层面强调司法属于人民,司法服务的对象应该是一国之内最广大的基本民众;司法制度在设计上应该适合广大民众的需要,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审判的方式方法、审判的组织形式、审判的场所应当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法官所依赖的知识、使用的语言、司法文书的格式与文风、生活方式和道德情操等应当与广大民众的现实生活基本保持一致;法官审理案件应当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以增强其社会阅历和综合知识,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应当有组织地发动民众与职业法官一起从事审判活动;应以民众的意见作为评判司法工作成败与否的最终标准。在推行司法职业化的前提下,为司法大众化预留制度空间,把大众理性和民间智慧引入司法,防止职业理性导致的精英专制,是世界范围内法治建设的共识,而且正在不同程度地付诸司法实践。
3.司法公开力度不够
司法公开是我国司法裁判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公众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的基础。我国目前的司法公开,很大一部分局限于庭审公开,而庭审公开只是司法裁判的一部分过程公开。由于少数法院不重视庭审公开的积极作用,使其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功能。之所以造成这种结果,是因为司法裁判的核心过程,即法官裁判意见的形成过程没有公开。在很多国家,法官对于案件的意见,即使是不同的意见,也是公开的,如法官的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的结论和理由等等。这些意见的公开,一方面可以让更多关心案件裁判结果的人了解裁判的详尽理由及适用法律的正当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也激励法官深入研究法律和分析案件,以提高自己在公众中的威信和地位。当前我国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合议神秘化、合而不议、裁判文书简单化等做法,使司法裁判结论缺乏说服力,从而降低了司法的公正程度,也会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一些涉诉信访当事人偏执一词,自己的诉求不管合理不合理,只要没有得到满足就认为司法不公,法官怎么解释他都不服,一味上访、缠诉,最终难以得到化解。另外如果全国发生一件错案,会引起社会的连锁反应,会产生其他的案件会不会也有问题的想法。正如何家弘教授所指出:“如果从司法活动的总体上来看,一个法院办了一百个案子,其中只有一个错案,那么错案率是百分之一;但是,如果就那件错案的当事人而言,他涉入的案件是一,错案也是一,错案率是百分之百。”因此司法公开也有利于降低错案的发生。
4.缠访、乱访风气有示范效应
信访案件终结易了结难的情况十分普遍,不但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近年来,我院收到的涉诉信访案件约有35%为缠诉缠访,这些案件都通过党委政府或上级法院相关程序确立为非法访,如于某妨害革命军人婚姻案,在当时政策性因素下法院判决没有任何问题,无法以现在的法律来推翻以前的判决;如龚某信访案,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误区造成重复信访、缠访,经法官多次释理依然无法接受;如徐某信访案,当事人性格偏执,难以正常说理的方式化访;如胡某信访案、陈某信访案,当事人的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认定终结的情况下,以上访为业,到北京反复上访。对这类信访案件尚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只能反复接访释理,无法从根本上化解。对无理非法上访的打击和制约力度不够,法院出于“求稳”考虑一再让步,使得当事人得寸进尺,藐视法律权威,法院处置这类人员案件显得无力、无助、无奈,出现“闹而优则是”和“爱哭的孩子总有糖吃”的怪现象。还有个别案件经舆论渲染后被放大,干扰和影响审判机关依法公平公正裁判的“示范案例”,其他案件当事人依此效仿,希望借助无序的力量来给法院施加压力,以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二、让群众能有序参与司法的途径
笔者认为,要让群众有序参与司法,不能苛求群众的举动和行为,而应从我们法院自身反省和有所作为,拓展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使群众参与司法的过程不断成为“有序”状态。
1.依托便民诉讼网络,努力实现司法便民
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永恒服务方向。要坚定不移实施“民生法院”创建工程,以民生保障为导向,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切实保障百姓合法权益。一是便民诉讼,夯实便民诉讼站、便民联络点基础,进一步完善便民诉讼网络建设,二是长效走访,创设“百名法官送法进城乡”长效机制,或带案走访,案后回访,与广大老百姓和案件当事人保持长期的密切联系,倾力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定期接访,坚持开展每周三“院、庭长接待日”活动,要求接访的院、庭长不缺位、不错位,集中约访当事人。可通过门户网站、工作通讯及手机报等平台广泛公开院长邮箱和纪检监督电话,并及时回复处理,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四是有情司法,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有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大力实施司法救助政策,建立完善涉法涉诉执行救助基金长效机制。
2.减少当事人诉累,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
老百姓到法院来打官司都是迫不得已。作为法官,首要的任务是让他们打一个快捷、明了、公正、受尊重的官司。一是强化立案救助。设立立案信访窗口,为群众免费提供诉讼指导,告知诉讼风险,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利益诉求;积极推行电话立案、预约立案、网上立案以及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制度,切实解决偏远地区当事人不便的问题;不断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建立和完善诉讼费缓减免制度,让有理没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二是强化审判救助。建立因时、因地、因案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制度,及时化解矛盾、宣传法律、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发放便民联系卡,对偏远乡村和困难、行动不便的群众,发挥人民法庭的便捷功能,上门调解、开庭;实行简易案件快捷审模式,尽可能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切实解决当事人的诉讼难题。三是强化诉讼指导。立足农村实际,强化释明,特别是对贫困、文化程度较低的当事人要加强诉讼证据收集、判断的指导。四是强化执行救助。对以弱势群体为申请人的案件优先执行,对年老、残疾行动不便的申请人,人民法院要主动出击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实行送执行款上门。对一些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能及时实现和保护,生产生活陷入困境的申请人给予适当救助,帮助他们缓解暂时困难,促进社会和谐。
3.细化司法公开措施,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审判公开与公正司法密不可分,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开程度和范围直接影响公正的程度和范围,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等要求,细化司法公开各项措施。一是设立立案信访窗口,推进立案公开。设置导诉台和信访接待室,配备专门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诉讼。二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庭审、执行、听证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范围,对影响重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主动邀请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开展“深化执行分权改革、强化执行管理”专项活动,实现分权制衡。执行案件均录入执行系统,当事人可通过查询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对听证的整个过程除当事人参加外,任何公民均可凭有效证件予以旁听。三是完善互联网网站建设,推进文书和审务公开。在互联网网页设立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其他裁判文书经专职人员审核后予以及时发布。
三、建立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有效机制
(一)排除干扰,树立司法权威
1.坚持司法的终局性
现在我国的“无序”参与司法严重干扰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破坏了司法的终局性,影响了司法权威。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建立之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充分行使批评建议权,其发展至今,众多权势干预司法的现象屡见不鲜。加之传媒在这个时代的特殊作用和不断渲染,百姓认为只要会“闹”,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是可以改变的。因此坚持司法的终局性,使老百姓树立对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的认识,可以很大程度上改变目前的“信访洪峰期”。
2.真正实现“诉讼”与“信访”分离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时候,往往“诉”与“访”不分,这既不利于及时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又无价值地消耗了宝贵的司法资源。纵观涉诉信访案件,既包括完全符合程序规定的诉讼案件,也包括走非法律程序的信访案件。因此,合理界定“诉”与“访”的关系,对于维护法律程序以解决涉诉信访案件都具有重要意义。明确“诉”与“访”的分离,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按照立案、审查、启动再审程序以及再审有限性作为处理原则,涉诉信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等为基本处理原则 。
(二)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机关能力
1.与审判质效相结合,控制和减少“带病案件”的产生
案件质量不高是导致“无序”参与司法的重要源头,因为老百姓认为办案不公,案件有瑕疵或问题,从而让老百姓产生“闹”的念头,因此法院要在提升案件质量上下功夫。建立监控机制,开展“两评查”活动,抽查法官庭审并进行录像评定,实行法官和书记员交叉纠错制度,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在对审结案件进行常规评查的基础上,对发改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对重信重访案件进行专项评查,对长期未结案的进行个别督察,降低涉诉信访的可能性。
2.与司法作风相结合,减少对司法公信的合理怀疑
司法作风不严谨、不规范,导致老百姓对法官和法院的办案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降低了司法公信。法院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把关爱、理解、体恤等精神融入司法为民的具体工作,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衙门主义,着力培养干警亲民、爱民、为民作风。有效利用“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积极做好司法引导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诉讼。将释明义务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促使当事人认同判决结果,并甘愿保证对其在诉讼活动中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避免因此带来的误解和信访。加强案后回访,听取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释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改进自身工作。尤其针对赡养、家暴一类的案件,判后要继续追踪联系,随时关注判决的实际效果,防止纠纷“反弹”。同时严禁任何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有不正常接触和“吃、拿、卡、要”行为。
(三)创新诉调对接、矛盾解决新机制,努力实现司法为民
“诉调对接”是指矛盾纠纷调处中的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相衔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荣昌县综合调处机制值得借鉴,它通过社会司法、行政、民间三种化解力量的对接整合,综合运用“情、理、法”多种方法与当事人进行对话,达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目的。在组织架构上,通过内整合司法、行政、民间化解力量,外受县委县府领导小组领导、由综治办参与协调、法院依法强制保障,逐步形成了综合调处独特的“独立建制、外接三力、内合三力、法院主导、各界配合、社会参与、三级联动、登记立案、免费调处、程序对接”的架构特色。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部分需要调处的纠纷都可以向全县各级综调机构申请调处,其中县综合调处室主要受理全县各类重大矛盾纠纷、突发性事件及群体性事件。实行登记立案的原则,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遵循自愿的原则即可,调处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相较于诉讼程序繁时间长,综调可以随到随调,调处过程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天,运行三年来,平均结案时间为3.8天。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官、党政干部、人民调解员或者其他信任的行业专家、群众代表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凭协议免费申请法院确认,法院及时制作司法确认决定书,赋予调解协议司法强制执行力。
(四)逐步实现涉诉信访机制改革
要想摆脱涉诉信访当前存在的困境,真正使之成为于国于民有益的一项制度,必须进行科学的改革。首先,重新确定信访的功能目标,即在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要把公民权利救济功能从信访制度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相应的,信访应充分实现其权利监督的功能。其次,信访部门的统一归口和信访信息的共享尤为重要。各级政权的党委对本辖区的涉诉信访工作负责,人大、公检法机关以及信访部门参与负责对涉诉信访案件进行终局性判断,建立全市甚至全国统一的信访人信息联名表。对一些“涉诉信访案件经一定的程序之后,当事人或案件利害关系人以该案为由再次进行信访,有关部门接待后就其反映的有关案件问题不予批转、督办,并按无理上访处理” ,既可克服目前信访公民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和政治信任流失,又可以保障真正有上访需求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在过渡期内应保留法院、检察院的信访部门,通过法、检两院的信访部门就地化解一批涉诉信访。信访机构受理信访案件时,信访人需经过法律救济后,才能向信访机构投诉,否则不予受理。信访机构具有调查权并且把调查结果公布于众,使信访既能够发挥其社会监督的功能,又不影响司法的地位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