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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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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伤害难弥补 刑责不能抵民责

时间:2018-10-17  【转载】

“我已经负了刑事责任,原告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不应该赔偿了。”羁押在看守所的王某在该案民事诉讼审理中对主审法官答辩道。

2017年8月,王某驾驶小车由桃源县架桥镇驶往陬市镇方向,当车行驶至桃源县X021石陬线架桥镇聂家坡村某组路段时,遇高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从相对方向驶来,由于王某驾车超速行驶,且王某驾车遇有减速带时绕行左边车道,加之高某驾车驶过有减速慢行标志及减速带路段时未做到减速慢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高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王某向死者家属赔偿50 000元。因犯交通肇事罪,王某被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后死者家属就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另行起诉至本院,就在该案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发生了开头那一幕。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中侵权人无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都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受害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鉴于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对受害人家属造成了巨大的心里伤害,故不应因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就可以免除精神损害抚慰金,故王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法院对其应承担的赔偿损失作出相应判决。

来源:桃源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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