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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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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产、销售的食物中超尺度使用已过时的亚硝酸盐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王某、王某凤在出产、销售的食物中超尺度使用已过时的亚硝酸盐,致使两名儿童中毒,情节严峻,构成出产、销售不符合食物安全犯罪且系共同犯罪,俩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


原来,被告人王某和其女王某凤在未取得食物卫生许可的情况下,从2009年年底开始在东台市某乡镇镇区从事制作、销售烧烤食物流动。


在制作烧烤的肉质原材料变质后,王某父女居然违规使用亚硝酸钠添加剂,哪知剂量过多,致使俩幼儿使用后重度昏迷。但俩人使用时仅是凭经验,结果失手致使剂量过重。 2011年4月,因为天色逐步变暖加之保留不善,王某购置的二百余元的鸡腿已经变质发味,为避免“损失”,王某便让女儿购买了一包过时的亚硝酸钠添加剂。


。 15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讯决。第二天下战书,两放学回家的小童在食用该鸡腿确当晚就泛起呕吐、昏迷等中毒症状,后经抢救方才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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