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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李某将所购买的冰毒用眼镜袋包好后放在黑红相间的旅行袋里面,置于银灰色本田轿车后备箱内,遂开车沿京昆高速由成都向西安方向行驶,行至广元市棋盘关收费站时,被正在该段执行检查任务的公安民警挡获,在该车后备箱内查获冰毒46.84克。
经青川县公安局侦查后,由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被告人李某系成都人,因做生意亏本,便产生贩卖毒品的动机。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的冰毒疑似物系甲基苯丙胺。
2012年11月14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讯庭对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了公然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
。 2012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通过其妻弟周某(另案处理)先容到外号叫“跑娃子”的人处以12800元的价额购买冰毒46.84克,预备运往西安进行贩卖,从中获利。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