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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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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非法携带大壁虎进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动物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的划定,陈老汉走私的大壁虎达11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2年5月9日早上,陈老汉到越南茶岭街赶集,向越南人买了11只活的蛤蚧装入布袋中,于当天下战书1时左右携带这些蛤蚧回国,在经由边防检查站时,当场被查获。经鉴定,这11只爬行类动物确以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大壁虎(俗称蛤蚧)。

法院以为,大壁虎是我国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经国家严格程序批准,不得入口,陈老汉违背国家法律划定,从境外非法携带大壁虎进入我国境内,数目达11只,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动物罪。 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陈老汉因犯走私贵重动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2012年5月初,陈老汉的一亲人大病初愈,身体虚弱,陈老汉看在眼里,痛在心上,为了让亲人早日康复,陈老汉产生了到越南去买蛤蚧给亲人补身体的动机。陈老汉表示服判,并对此后悔不已。


即将年满80周岁的陈老汉因亲人生病刚出院,他以为给出院的病人吃蛤蚧可以补身体,就跨境到越南购买11只蛤蚧,谁知因此触犯了法律。因陈老汉犯罪时已年满75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老汉到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悔罪立场显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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