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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制造,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

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央鉴定,两个三口烧瓶和两个榨菜池内的物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景怀福、周青荣、侯洪武、郑洪波、段国良、景怀胜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制造,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


同月24日上午,重庆市涪陵区工商局珍溪工商所工作职员对涪陵区珍溪镇三角丫榨菜厂进行检查时,发现情况可疑,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景怀福控制,周青荣、侯洪武、郑洪波、段国良随即逃离现场。)受吴满江(在制毒过程中因苯乙腈中毒而死亡)指使,租赁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三角村的三角丫榨菜厂,雇用他人在该厂房内新砌小屋一间,并将厂房墙上的梅花窗洞封堵,铺排其兄景怀胜安装电路举措措施。


同年6月15日,侯洪武、郑洪波与吴满江来到涪陵区珍溪镇三角丫榨菜厂,与周青荣、段国良、景怀胜一同在吴满江、景怀福的铺排下通过前述方法进行第三次制造毒品。


随即,公安民警将景怀福控制,并在在制毒厂房内查获分别装有净重4.66千克和0.12千克毒品的20L三口烧瓶各一个;查获分别装有13200L液体和5467L液体的榨菜池各一个;查获大量制毒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 11月1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然宣判。


2011年3月,段国良、周青荣先后来到三角丫榨菜厂,与景怀胜一同在吴满江、景怀福的指挥下,安装制造毒品的设备。景怀福在制造毒品过程中,接受吴满江的铺排,对介入制毒的其他被告人进行铺排治理,并积极介入制造毒品,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景怀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景怀福介入制造毒品的数目大,罪行严峻,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重办。周青荣在介入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后,对制毒场所实施检查,在毒品制造间内发现因苯乙腈中毒昏迷在地的吴满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景怀福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正法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周青荣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段国良、景怀胜、侯洪武因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被告人郑洪波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3万元。其中,净重4.66千克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15%;净重0.12千克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06%;南侧榨菜池中13200L液体的比重为1.0072,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24%;北侧榨菜池中5467L液体的比重为1.0074,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37%.经测算,榨菜池中甲基苯丙胺重量共计52.286公斤(按甲基苯丙胺100%的纯度计算出的重量)。期间,因停电不能继承出产,故将所制造出的大部门毒品液体装入塑料桶内封存,并置放于毒品制造间内。



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三角村农夫景怀福伙同彭水、涪陵、渝中等地5名无业农夫以出产水泥砖和涂料为掩饰,利用丙酮等制毒原料和反应釜等制毒工具,通过缩合等化学方法加工制造毒品50余公斤。段国良、景怀胜、侯洪武在介入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2011年4月至5月期间,吴满江及景怀福、周青荣、段国良、景怀胜以出产水泥砖和涂料为掩饰,利用丙酮等制毒原料和反应釜等制毒工具,通过缩合等化学方法进行了两次加工制造毒品,所制造的毒品(除现场查获三口烧瓶装的净重4.66公斤毒品外)被吴满江铺排人拿走。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景怀福(绰号:小福,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夫,住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三角村2组。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详细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同年6月24日、25日、8月11日,公安机关先后在涪陵区珍溪镇三角村2组、彭水县老车站四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酉阳至黔江高速路南出口处酉阳至黔江班车上,将被告人景怀胜、侯洪武、段国良、周青荣抓获。郑洪波在介入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十三年,2007年刑满开释。景怀福接受吴满江的铺排,对介入制毒的职员进行铺排、治理。同年8月21日,郑洪波主动到彭水县公安局保家派出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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