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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
经济案件
北京市民钱先生就遭碰到了哈根达斯的“霸王规定
对此,上海市工商局表示,在此次月饼券“霸王条款”管理过程中,特别夸大“本券过时作废”这一个条款缺失公平性。假如发生逾期未领的情况,可与企业协商折算或采用其他形式的补偿方案。
近日,北京市民钱先生就遭碰到了哈根达斯的“霸王划定”。不外有的地方会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他告诉笔者,哈根达斯给出的每一张月饼券都已经收过钱了,仅仅由于过时而不给兑换,属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市民王先生也碰到了和钱先生同样的题目。
报道称,“上海市工商部分明确划定,今年月饼券不得‘过时作废’。
对于商家提出的,“已经确定标示了取货时间,你自己不来,不能怪商家”的理由。
每逢中秋节,良多商家会推出月饼券,以利便赠予和取用。
笔者看到,钱先生手上的哈根达斯月饼券后面标注着“此券不可兑换现金或其他货品,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过时作废”字样。但若给出的时间过短或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则商家应当承担责任。但商家们在月饼券上通常都印有“截止时间,过时作废”等字样,这让因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取的市民感到非常不满。
笔者为此走访了位于北京市向阳区望京凯德MALL商场一层的哈根达斯专卖店,当笔者问及月饼券过时能否使用时,服务职员明确表示过时不能使用,当笔者问其原因时,该服务员称这是公司划定,有疑问可打月饼券后面的电话。
此前据媒体报道,上海市工商局率先打破了这一行规,对月饼券的“霸王条款”进行清除。尽管月饼券的过时与消费者不无关系,消费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全部要求消费者担责确实过分苛求。
“火车票、飞机票都能退,月饼券是花了钱买的,哈根达斯怎么能由于时间延误就不兑换?!”钱先生提出质疑,即便没有月饼可以兑换,商家也应该给予消费者其他等值商品的补偿或者退款。
笔者致电哈根达斯总部,一工作职员告诉笔者,公司划定过时不能取。
刘俊海说,假如月饼券过时,可以免除哈根达斯交付持券者月饼的义务,仅产生这个义务,而月饼券不应作废。假如月饼券上标注的提货日期给消费者留出了充足的时间,且月饼券上在明显位置告知了过时时间,消费者也应承担到期不提货的违约责任。刘俊海告诉笔者,有一个折衷的办法就是,哈根达斯的月饼做好了,但是消费者没有拿,消费者交20%的违约金,剩下的钱退给消费者,这样比较合理。 “不给钱又不给月饼这就说不外去了,谁拿着月饼券,谁就是哈根达斯的债权人,有权去取月饼。而目前,哈根达斯的划定,显著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类似这样的情况还发生在某事业单位工作的陈女士身上,国庆假期后陈女士回到单位发现有快递,打开是某五星级酒店的月饼券,但过时同样不能使用。 ”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哈根达斯)这样的划定涉嫌霸王条款,假如过了中秋节不能凭月饼券去领月饼,哈根达斯应当提供等值的现金,这是比较公平的。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以为,哈根达斯的划定虽有霸王条款的意味,但也不能完全免除消费者的责任。过时即作废对于消费者来说,极大限制了其合法使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