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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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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时当真查看产权证,订立书面合同,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感言】近年来二手房交易频繁,甚至多次交易均不外户,导致发生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且房价不断变化,一旦发生诉讼,涉及买卖环节均有可能牵扯其中,各利益主体想法主意各异,矛盾很难化解。买房本事好事,切莫审查不当徒惹一身烦恼。

  2010年6月被告张伟(文中人名均为化名)预备将位于城固县西环一路某家属楼的五楼一套80㎡及柴房20㎡共100㎡的房屋出售,原告刘文通过售房广告与被告张伟取得联系。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当日原告刘文向被告张伟交付了5000元押金。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张伟所出卖的房屋因被告在购买之后一直未曾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该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登记的还是原户主杨华。原告刘文与被告张伟于2010年7月12日达成口头协议,商定房屋的价款为10.5万元,房屋买卖需进行公证。被告只有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手续之后方可出卖该房屋。后在办公证的时候,原告刘文发现被告张伟持有此套房屋的产权证上的名字是原住户杨华。 6月8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房屋产权证户主的卖房人,以买房人单方毁约为由拒绝返还押金的案件做出了判决,支持了买房人主张返还购房押金,赔偿占用款项期间利息的哀求。原告知悉实情后有权提出撤销购房合同的主张,被告出具的收条载明所收款项为押金并非定金,拒绝返还与法分歧,故原告主张应予支持。原告多次看房后决定购买。因至今被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被告所达成的关于此套房屋的口头买卖合同应属效力待定合同。建议买卖二手房时当真查看产权证,订立书面合同,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刘文遂提出终止合同,要求被告张伟退还5000元押金并赔偿损失,但被告以为已口头说清若买方反悔则不退押金,故坚持拒绝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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