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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被告双方在驾驶机动车行使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左某受伤,对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分依法作失事故认定,事实清晰,责任划分公道,本院应予以采信;被告方辩称原告左某属无证驾驶,不采取制动措施,不靠道路右边穿过等,因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又因被告栾某为被告车主鲁某的雇佣司机,故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车主鲁某承担。 2006年8月24日15时左右,被告鲁某的雇佣司机栾某驾驶奇瑞QQ微型轿车沿一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因急转车调头未防范与后面赶来由原告左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左某受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共造成损失107570.83元。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涂军华在事发当日雨天驾驶车速过快,车辆未保持良好的状态,原告廖春艳等人在车辆邻近时横过马路,各负事故的平等责任。此事故于2006年11月18日经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为:栾某驾驶汽车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地道或者轻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以为,交警部分的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本案属于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合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固然原告存在过错,但被告涂军华并未举证证实其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而且其本身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减轻责任的法定前提。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划定做出上述一审讯决。中国法院网讯 7月18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急转车掉头未防范他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车主鲁某赔偿原告左某各种损失共计1.2万余元。 被告涂军华系被告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的司机,2006年1月24日,涂军华驾驶粤D07061号大客车将横过马路行走的原告等人撞伤。 司机撞伤横穿马路行人 雇主客运公司担全责 作者:杨火才 赵霞 发布时间:2007-07-03 16:40:15 -------------------------------------------------------------------------------- 中国法院网讯 7月3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廖春艳虽被认定负交通事故平等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汕头市汽车客运总公司作为雇主应对被告涂军华在从事雇佣流动中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左某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香港艺人张佩金在沪遭遇车祸致严峻伤残获赔75万 作者:卫建萍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划定,违章掉头是此事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方辩称:原告左某要求被告方承担主要责任与事实不符,肇事当每天晴,道路良好,因原告无证驾驶不采取制动措施,不靠右边穿过,不听他人喊叫制止,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故被告方不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