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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王某峰驾驶的该公司所有的货车在顺义区后沙峪镇东庄村发生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经顺义公循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原告马先生负全部责任。 顺义法院审理该案后对交通治理部分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了确认,依法判决被告搬家公司赔偿原告马先生各项损失合计一万五千余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在被告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十万元内承担上述用度的保险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于原告马先生。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并顺利执行完毕行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得到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马先生在治愈后就损害赔偿额未与对方协商一致后将搬家公司告上法院,哀求判令搬家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并要求第三人即为该公司承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十万元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认定双方无责 撞人者被判赔偿70% 作者:王洪权
。 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均未对该判决提出上诉,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已经按照该判决的要求将执行案款全额交至法院。 2005年8月22日,原告马先生骑电动三轮车与被告北京某搬家有限责任公司雇佣的司机王某峰驾驶的该公司所有的货车在顺义区后沙峪镇东庄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