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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不当,劳动者获赔56万

案情介绍:
2012年9月12日,李某入职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 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李某工作两个多月时,突然接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其在试用期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李某对此不 认同,拒绝签署该解除通知书。2012年11月30日,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同时要求支付自解除通知 之日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
裁审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交的《解除职工劳 动合同申请表》、《调研报告及评价意见》、《卫某试用期考核表》没有李某签字,员工出具的证人证言及往来邮件打印件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李某在试用期 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确认公司的解除决定违法,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向李某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公司收到裁决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后 双方达成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卫某各项待遇及赔偿56万元,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解读:
《劳动合 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所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八种情形下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件的;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第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中,因为第七项、第八项原因出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没有设定录用条件,或者虽然设定了录用条件,但没有固定证据,还有的是录用条件设定不合理,不具有可考核性。导致用人单位难以提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而败诉。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会在诉讼中以不知道录用条件为由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
第二,录用条件应当让员工签字确认。实践中,可以在招聘登记表内列明录用条件,让员工填写登记表并签名。
第三,要有试用期考核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作进行考核,而且考核的内容应当围绕录用条件进行,与录用条件无关的事项不宜列入考核范围。
第 四,要在试用期内考核并做出解除决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的考核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过了这个时间,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考核不合格,用 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而只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支 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需要特别注意自己的操作规范,各项流程的操作最好有工作记录并及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以免在将来的诉讼中因没有固定证据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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