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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
经济案件
患者车辆在医院停车场受损,医院应担责
2011年9月30日,谭某因身体不适到耒阳市某医院办理
住院手续并住院治疗。同年10月8日10时30分,谭某驾驶一台上海华普车在耒阳市某医院保安的指示下将车停放在第二住院部与第三住院部之间的停车场,随
后到住院部输液治疗。当日下午1时,谭某治疗完毕后欲开车离开,发现车辆前保险杠被碰撞受损。双方协商车辆损失赔偿未果,谭某遂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决耒阳市某医院赔偿经济损失600元。耒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耒阳市某医院
赔偿原告谭某车辆受损修复费420元。宣判后,耒阳市某医院不服,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2012年2月28日,衡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医院具有公益性质与经营性质,其附设的免费停车场是为了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而提供的附属配套设施,具备招揽患者的目的。患者在医院就医,双方形成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根据医院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其停车场指定位置后,医院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医院如不能证明自己对患者车辆受损没有重大
过失,则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