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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伍中星诈骗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08)耒刑初字第235号。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中星,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和尚,住耒阳市哲桥镇西元村1组兰毗园。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曾海霞,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海林 审判员王文良 人民陪审员李谷生
6、审结时间:2008年8月6日
(二)诉辩主张:
1、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伍中星利用释印定和尚委托其在耒阳城区购房居住之机,在购房办理手续时,采取伪造房产证复印件、房屋装修急需资金及房屋已发租等欺骗手段,先后骗取了释印定和尚购房及装修款5.3万余元,还在所购房屋尚未交付时,私自将房屋转卖他人,并将所得房款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伍中星已退赃款2万元。被告人伍中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伍中星辩称:他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诈骗的行为。
辩护人曾海霞辩称:被告人伍中星虽有欺诈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三)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中星系耒阳市哲桥镇喇叭冲兰昆尼寺和尚,释印定系深圳市仙湖弘法寺和尚,双方曾因做法事相识,且存在借贷等经济往来。200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伍中星去深圳,释印定便委托伍中星帮其在耒阳市城区购买一套住房养老,并约定伍中星借其款项直接作为购房款一部分。伍中星同意后看中了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五一东路83号四楼一套住房,之后便打电话告诉了释印定。同年3月份的一天,释印定到耒阳实地看房后,便支付1万元购房款给伍中星。此后,被告人伍中星又陆续从释印定处拿了2万余
元购房款,并在凑齐7万元购房款给房屋开发商伍峰后,即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购房相关手续及登记办房产证。2002年10月8日,房屋开发商伍峰将房屋产权证办好交给了被告人伍中星。由于伍中星拿不出剩余的购房款,而开发商伍峰亦于2002年12月15日又将该房以81600元的价格卖给了谢振葵。不久,谢振葵入住了该房。为了解决矛盾,被告人伍中星和伍峰商议将该房转卖给梁美花(即谢振葵的妻子)。伍峰先后将7万元购房款退给了被告人伍中星。至此,被告人伍中星不将实情告诉释印定。2003年10月,被告人伍中星去深圳,释印定问伍中星要房子,并索要房产证。为了继续隐瞒事实真相,被告人伍中星就将写着自己名字的房产证通过复印的方式变造成释印定的名字,随后将复印件交给了释印定。此时释印定毫无顾虑在收到房产证复印件后又支付2万元钱给伍中星装修房子,并要伍中星在其未回耒阳居住前先代其收取租金。被告人伍中星谎称答应。2007年4月 释印定回耒阳办理身份证时得知伍中星根本就没有把其户口迁至耒阳市城区遂对委托购房一事产生疑虑,随即找伍中星索要房产证原件。伍中星又继续欺骗释印定说 要等租房期满后才能将房产证原件交给释印定。之后,释印定为解心存疑虑,亲自到耒阳市房地产局进行核实,得知伍中星给他的房产证是假的,同时也查实了该房 已转卖给了谢振葵的事实。由于伍中星避而不见,释印定只好返回深圳。2007年8月
18日伍中星去深圳做法事,释印定便将伍中星叫至家中。应释印定的要求,伍中星写了张从释印定处拿了购房款116998元等内容的收条给释印定。2007年12月4日,因被告人伍中星既不退钱又不交房,释印定便向耒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该大队于2007年12月5日将被告人伍中星抓获,并追缴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释印定的陈述,证人梁美华、伍峰的证言,房产交易和约、买卖申请审批书、房产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被告人伍中星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
(四)判案理由
该院认为:被告人伍中星以替释印定购房为名,先后多次从释印定处获取购房款3万余元,并将此款据为己有用于其本人购房及办房产证。在释印定向其索要房屋及房产证时,又提供假房产证以隐瞒事实真相,还继尔在房屋已转卖给他人后仍从释印定处骗取2万元装修费。因此,被告人伍中星在主观方面已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采用了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释印定的购房款及装修款共5万余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中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诈骗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五)定案结论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为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中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伍中星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
(六)解说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
第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伍中星与被害人释印定之间是一种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人伍中星应承担的只能是返还财产,赔偿经济损失 的民事法律责任,而非应受刑事处罚责任。理由是:被告人伍中星与被害人释印定因做法事相互认识,释印定之所以选定伍中星为其代购房屋,是对伍中星能力与信 誉的了解,以致后来自愿出钱给伍中星办理购房手续及应付装修房屋所需。虽后来伍中星没有尽释印定委托之义务而将房屋交付给释印定,也是事出有因,主要是开 发商一房二卖所致。本案被告人但伍中星在不能交房后也与释印定进行了帐面核算,且出具相关凭证给释印定,这也足以说明伍中星在主观方面并没有非法占有释印 定财物的目的,更说明的是双方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伍中星要承担的只能是返还财产,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伍中星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释印定财物,数额达到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告人伍中星以替释印定购房为名,先后多次从释印定处获取购房款3万余元,并将此款据为己有用于其本人购房及办理房产证。在释印定向其索要房屋及房产证时,又提供假房产证以隐瞒事实真相,在所购房已转卖他人并将购房款据为己有后,仍从释印定处骗取2万元装修费,因此,被告人伍中星在主观方面已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释印定的购房款及装修款共5万余元,且数额巨大,因此,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伍中星的刑事责任。
笔 者认为:被告人伍中星虽口头答应替被害人释印定购买住房养老,但从其从释印定处获取第一笔购房款时开始,被告人伍中星即盘算着如何替自己购房因而其与房屋 开发商所办理的购房手续也均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即将从释印定处获取的购房款替自己购房,因此,被告人伍中星在主观上已明显具备了非法占有释印定财物的目 的,且数额达5万元,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伍中星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