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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伐他人林木获刑 补植复种从轻处罚

时间:2019-02-28  【转载】

 近日,永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查明,2017年5、6月份间,被告人李某某为在永泰县某山场左侧靠近德化方向种植李果树苗,在未经山场所有人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山场原有林木砍伐后焚烧堆肥。经鉴定,被毁坏的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14.2135立方米,经济价值4835.94元。案发后,李某某与该山场所有人达成补植复种协议,山场出具说明表示愿意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毁坏林木总立木蓄积量为14.2135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承诺补植复种,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所有的各种财物。本案中被告人擅自砍伐村集体的林木,未经村集体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侵犯的是集体财产,其砍伐的目的是方便种植李果树,并非占有林木的意思,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官提醒民众,即使是承包来的山地,砍伐林木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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