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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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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追偿未获支持

2004年12月15日,被告戴某初次申领驾驶证,准驾E型车;2007年7月17日, 被告戴某增驾换证, 准驾C1E型车, 因有违章行为, 被告戴某2010年2月25日在发证机关清除了12分的违章记录(未及时在网上登记), 到2010年9月7日止, 被告戴某没有违章行为;2010年9月8日, 被告戴某驾车与林某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致林某受伤、两车受损,被告戴某负全部责任,因协商未果,林某起诉本案原、被告,某法院判决本案原告赔偿林某122000元,本案原告保险公司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戴某已被扣完12分,属无证驾驶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原告按判决履行了相应义务,因向被告追讨无果,原告向本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无证驾驶造成他人损失,保险公司在垫付有关费用之后,依法取得追偿权;本案被告戴某,因交通违法行为其驾驶证被扣12分,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清除了违章记录,故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证属有效状态,属于有效驾驶,虽然与网上查询结果不一致,但应以客观事实为准,故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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