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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时间:2019-04-09  【转载】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燃气等易燃易爆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设备。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3、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贪财图利、报复泄愤、嫁祸于人等。无论出自何种个人动机,均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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