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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不适用的范围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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