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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股东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9-06-05  【转载】

企业法人股东拥有可以分红等的权利和需要缴纳注册资金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法定代表人还有以下的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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