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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首先,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保安未通过广大业主的同意或委托擅自以承包占地费为名收取停车占地费是没有依据的,更是不合法的。其次,即便是在有停车线的停车位,收取的也应当是停车保管费,在小区业主停车交费后和收费人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而不是占地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汽车是在小区停车场发生车辆被盗或损毁,收取费用的人应当负责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