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什么情形可以进行换押

时间:2019-10-04  【转载】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