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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设企业集团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一、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


  (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八)企业集团的终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十一)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三、申请企业集团登记,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集团章程;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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