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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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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当事人的义务

时间:2020-02-02  【转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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