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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起诉职务犯罪

时间:2020-04-07  【转载】

 1、条件: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2、起诉。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3、受理: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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