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司法务>>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

时间:2020-08-09  【转载】

   设立优先认购权的目的是在公司有扩大总股本的融资行为时保障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权益不被摊薄。股东购买新股票的定价往往低于新股的市价,因而优先认股权本身亦具有市场价值。股东可以自己行使该权利,也可以通过转让权利证书而将新股优先认购权转让给他人行使,也就是说,在优先认购权生效之前卖出股票。

  当然,原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确立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在比较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平衡和公司资本顺利扩张两种价值之后做出的判断,也就是说,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有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事实上,在实际案例中,只要公司能让市场相信今后公司业绩会因为新股募集资金项目推动,增长高于股本扩张规模,增发新股一般都没有老股东优先认购权,尤其是定向增发。

 

  公司增资时股东放弃实缴部分的优先认购权的,剩余部分实践中存在两种做法。一是将剩余资金公开向外募集,股东千万不要同意将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权的增资份额拥有优先认购权写进公司章程,否则这将有可能堵死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进行融资的渠道。;二是当公司发展与公司人合性发生冲突时,则应当突出保护公司的发展机会,此时若基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某一股东优先认购权,该优先权行使的结果可能会削弱其他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导致其他股东因担心控制力减弱而不再谋求增资扩股,从而阻碍公司的发展壮大。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制定之初,可以在章程中直接规定:原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的增资份额拥有优先认购权。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