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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引诱犯罪等非法手段,或者通过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对上述情形若认定为立功,违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
因此,《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
(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
(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