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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驾车不慎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擦,不但没能冷静处理碰擦引发的纠纷,反而拿出刀来向另一方施威,不慎将前来劝架的摩托车司机的父亲划伤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吴防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吴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视其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吴防某被邳州市公安局八义集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吴防某家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2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吴防某酒后驾车在邳州市八义集镇石桥小学西路边与该市八义集镇张庄村吴士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擦,双方发生争执,各不相让。争执中,被告人吴防某溘然从车内拿出一把生果刀,威胁吴士某。此时,吴士某的父亲吴文某闻讯后也赶到了现场,试图平息当时紧张的局势,质问被告人吴防某并上前夺刀,在夺刀过程中被告人吴防某将吴文某的左手食指划伤。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文某左食指末节畸形,屈伸功能受限,为轻伤。


一男子酒后驾车不慎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擦,不但没能冷静处理碰擦引发的纠纷,反而拿出刀来向另一方施威,不慎将前来劝架的摩托车司机的父亲划伤。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以被告人吴防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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