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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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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蒙雄海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蒙雄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雄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的有关划定,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被告人蒙雄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愿能从轻处罚。


  现年32岁的蒙雄海(化名)系广西马山县某镇农夫。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广西都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18日中午,被告人蒙雄海窜到都安县箐盛乡东成村占肆队唐秀江(化名)家,进入屋内将一块奇石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奇石价值人民币300元。2012年7月19日,蒙雄海又窜到唐秀江家,盗走唐秀江的三块奇石。经鉴定:盗的奇石价值人民币共11000元。


 一男子见奇石值钱,却苦于自己手中无物,遂找有奇石人家下手。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院对这起偷盗奇石案件作出一审讯决:被告人蒙雄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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