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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休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用度

仲裁委经审理后以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划定: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休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用度。也就是说只要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即使公司对此决定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在此期间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用度仍是应由公司承担。


李某于2011年到某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25月,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当年7月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认定为因工负伤。但公司对此不服,先后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至今没有履行完程序。在此期间的医疗用度全部由李某自行承担,伤愈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却遭到拒绝,李某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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