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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不影响正常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的,而用人单位又没有证据证实劳动者醉酒的,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价值追求这一点,对劳动者的一般违游记为,不应当从根本上改变工伤认定的构成要素
社会发展,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迅猛增长,成为行政审讯的一大热门和难点。法官以为,针对劳动者的喝酒题目,如不影响正常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的,而用人单位又没有证据证实劳动者醉酒的,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价值追求这一点,对劳动者的一般违游记为,不应当从根本上改变工伤认定的构成要素
同时,病院在死者入院时作出了急性酒精中毒的诊断,后该病院于2012年8月3日出具了情况说明,说明病院作出急性酒精中毒没有通过科学、客观的诊断,不能直接证实朱兵就是醉酒死亡。因此,本案中,人社局认定朱兵醉酒缺乏事实依据,朱兵醉酒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是否醉酒的定性题目存在较大争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划定,社会保障行政部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支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朱兵喝酒是否醉酒导致死亡的情形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实,但是用人单位未提供死者系醉酒的直接证据。
根占有关划定:朱兵因为加班错过就餐时间,在项目经理铺排同一就餐后,意外死亡,可以认定朱某受伤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续,是因工作原因而死亡。
负责此案的法官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者朱兵摔伤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延续,因工作原因受伤;朱兵餐中喝酒,病院出具急性酒精中毒的诊断,是否属于醉酒情形。
点评:
法院审理以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该部分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二天,经医生诊断,朱兵重型颅脑外伤、急性酒精中毒、左眼外伤、右耳外伤。因为伤情严峻,经抢救无效死亡。去年3月,朱兵的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月6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朱兵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朱兵家属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该部分告上法庭。
在单位加班聚餐后泛起事故是否可认定工伤?2011年12月3日,内江人朱兵在某项目工程部加班结束后,项目经理铺排在一家餐馆用餐,其间朱兵喝了不少白酒。饭后,在等待单位铺排接送车辆时,朱兵外出小解,在餐馆旁摔下近3米的高坎,头部受伤,被送往病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