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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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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监察时效自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劳动监察时效注重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状态

劳动监察时效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间断或者延长。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由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间断和延长的题目。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由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在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没有对劳动监察期限的中止、间断或者延上进行划定和明确,根据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法律原则,可以认定劳动监察时效合用于除斥期间划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划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监察时效自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劳动监察时效注重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劳动监察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严格区分两者的不同,依法计算监察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划定,2年的劳动监察期限自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75条划定,期间包括法按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因此,劳动监察机构查处时效起算点应于违法行为发生的越日或者有连续或继承状态行为终了之日的越日开始计算时间。


终极,劳动监察大队经集体讨论后以为,该事项超过了2年的监察时效,且该事项2年内未被劳动行政部分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由行政部分协调企业退还刘某的押金,不给予单位行政处理或处罚。


接报后,劳动监察大队当即参与调查。经查实,该单位2009年因为订单增多,新招入员工活动性大,给正常出产经营造成很大影响。该公司于是在招用员工时,要求每位新员工交纳4000元的押金,并承诺满3年一并发放。因为调查时该批员工都干满了3年,押金已发放完毕,只有刘某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形成个案。


刘某于20098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入厂时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新进员工保证书。按照保证书要求,刘某交纳了4000元的押金,并商定工作满3年后,公司将全额退还,因本人原因造成工作不满3年的,公司将扣除全部押金。20123月,刘某无端旷工,公司与之联系多次均不按划定上班,也不办理辞职手续。320日,该公司以严峻违背劳动纪律为由,在当地登报公告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在公告期间未按划定办理手续,故该公司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201210月,刘某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公司退还4000元的入厂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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