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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公司法务
对公司法制工作的几点意见
8.2 团体根据本意见制订《企业法制治理评价体系表》,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法制部据此对各企业进行抽查、考评,并实施赏罚。
8.1 各企业应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订、修改、完善企业的相关规章轨制,确保本意见的顺利实施。
八、附则
7.4 在对企业改制重组、资本运作以及会计审计等业务的法律支持方面,法制部分应以服务于企业的经营流动为根本宗旨,揭示并防范法律风险,克服法律障碍,实现企业经营流动的正当化、规范化。
7.3 企业法制的培训与宣传可以采取讲座讲课、竞赛、书面宣传等多种形式,以进步企业全体员工的法制意识与水平。
7.2 法制部分在企业规章轨制的制订与修改方面,应尊重各业务部分的实践,由各业务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起草相关规章轨制。法制职员重点对企业规章轨制体系的完整性及其正当性进行研究、完善,并负责规章轨制的汇总。
7.1 法制部分对企业重大经营流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时,应重点对其正当性、规范性、风险性进行分析,揭示风险,探寻对策,出具法律意见书供企业领导决议计划参考。
七、其他事务治理
6.6 企业存在对其他单位的债务,债权人要求偿还的,法制部分应核查该债务的正当性;确实正当的,应核查该债务是否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质量瑕疵抗辩权、逾期交货抗辩权等正当权利;确无正当抗辩权利而企业暂时又无法偿还的,可与债权人商讨和解方案,并尽可能不向对方出具确认债务的书面凭证。
6.5 在诉讼及申请强制执行阶段,债务人提出结债务的方案时,企业分管法制的副总应充分听取业务部分与法制部分的意见,综合债务人的资信、实际履行能力等情况,作出是否接受方案的决定。
6.4 法院作出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判决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企业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3 债权经多次催缴仍无收回但愿的,企业可考虑在时机成熟时,通过诉讼方式收回债权,法制部分应制作诉讼方案及相应文件起诉。
6.2 法制部分可制作固定格局的催款函(通知书),由业务职员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投递债务人,并获取对方签收确认的书面凭证,作为债权确权的有效证据。
6.1 企业存在对其他单位的应收货款等债权的,应尽早收回;暂时无法收回的,应尽早确权,以防止债权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无法收回。
六、债权、债务治理
5.3 法制部分应关注诉讼案件的审理、执行等进展情况,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5.2 诉讼案件发生后,法制部分应研究起诉或应诉的策略方案,并据此制作相关文件预备诉讼。如有必要,企业可礼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5.1 企业正当权益可能或已经受到侵害时,有关部分应与法制部分沟通,共同制订保护权益的方案,非诉讼方式无法保护企业利益时,应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诉讼及争议案件治理
4.6 法制部分应关注企业商标、专利、商号等知识产权的权益状况,发现侵权行为及时汇报处理。
4.5企业研发部分以为新产品具有新奇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申报专利价值的,可以与法制部分一起制作有关申报资料,向专利局申报专利。
4.4 企业申请使用“双鹤”商标的,应由法制部分按照双鹤药业2001第19号文件的划定,向总部法制部报送申请材料。
4.3 法制部分应负责企业注册商标的使用监视,确保使用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 企业在确定了新产品名称后,应由包装设计部分提供图样,交由法制部分制作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资料,向工商行政治理总局申请注册商标。
4.1 企业法制部分应与市场、研发等部分紧密亲密配合,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四、知识产权治理
3.6合同签订后,业务经办职员应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就履行过程中泛起的题目,及时与法制部分沟通,以便酌情妥善处理。
3.5 企业法制部分负责将已签订的合同分类归档,妥善保管。
3.4 企业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签订合同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印章保管人不得盖章。
3.3 企业签订合同时,应由业务经办职员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企业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
3.2.3 对于企业常用的合同(如销售合同),法制部分应当制作格局合同,经业务部分认可后,可以多次使用,不需重复审批。
3.2.2 重大合同(标的额较大、内容复杂或对公司的出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按照3.2.1款程序审批后,还应由分管法制的副总签字确认,方可正式签订;
3.2.1 一般合同先由业务职员草拟,并由业务部分领导签字确认,再经法制部分修改完善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正式签订;
3.2 企业签订书面合同,应由业务经办职员填制《合同审批单》,经有关职员签字确认:
3.1企业从事出产经营流动时,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前提,昭示交易时间、价格,防范暗箱操纵。
三、合同治理
2.5 法制职员应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注重经济治理、企业治理知识的学习,深入了解、认识企业的经营程序与环节,切实进步实际工作能力。
2.4 总部法制部依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与各企业法制部分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沟通渠道,分类指导、监视各企业的法律事务。
2.3.3 业务上受总部法制部的指导与监视,确保总部对本企业法制事务的有效监控。
2.3.2 行政上受本企业主管副总的领导,对其负责;
2.3.1 对本企业法制事务做出客观、独立的判定与处理;
2.3 各企业法制部分的职责:
2.2.2规模较小的企业,暂设一、两名专职法制职员,归属办公室或企管部分,待前提成熟时再设独立部分。
2.2.1 规模较大的企业,设立专门的法制部分,配备专门职员;
2.2 各企业应当按照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设置专门的机构或职员,集中处理企业的法制事务:
2.1 各企业应当指派一名高级治理职员(副总经理)负责法制事务的治理,行使对企业法制事务的领导决议计划权。
二、治理机构与职员
1.5团体实行法律事务监控轨制,各企业法制部分应按照《法制事务分类监控体系表》的要求,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接受总部法制部的指导与监视。
1.4总部法制部负责团体法制事务的宏观治理,各企业法制部分或职员(以下统称法制部分)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微观治理。
1.3.2 从事后被动救济向事前主动介入转变。
1.3.1 从分散、兼职负责向集中、专职治理转变;
1.3 团体法律事务的治理应完成以下两个转变:
1.2.9 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1.2.8 企业法制的培训与宣传;
1.2.7 企业改制重组、资本运作以及会计审计等业务的法律支持;
1.2.6 企业重大经营流动的法律风险分析;
1.2.5 企业货款以及其他应收账款等债权的保护;
1.2.4 企业诉讼及争议案件的处理;
1.2.3 企业商标、专利、字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1.2.2 企业规章轨制的制订与修改;
1.2.1 企业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批与履行监视;
1.2 本意见所称的法制事务包括:
1.1为规范团体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出产经营流动,保障并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根占有关法律法规的划定,制订本意见。
八、附则
七、其他事务治理
六、债权、债务治理
五、诉讼及争议案件治理
四、知识产权治理
三、合同治理
二、治理机构与职员
一、总则
(讨论稿)
双鹤药业团体法制事务治理指导意见
附件二:
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一般法制事务。
? 种类
该类型事务由子公司相关职员自行解决,总部进行督促、抽查。
? 性质
四、 子公司自决—总部督促、抽查型
7. 子公司以为应当通报、总部以为应当记实、存案的其他事务。
6. 一般打假案件的处理;
5. 子公司重大规章轨制的制订、修改;
4. 子公司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属状况;
3. 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争议或诉讼案件;
2. 标的额在200——500万元的一般合同或协议;
1. 对子公司的出产经营流动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事务;
? 种类
发生该类型事务的子公司,必需及时向总部通报,由总部组织职员对该事务进行记实、存案,子公司相关职员再行处理。
? 性质
三、 子公司通报—总部记实、存案型
10. 子公司要求、总部领导批示指导、监视的其他事务。
9. 重大打假案件的处理;
8. 重要商标的注册、实用新型专利申报;
7. 标的额在200——500万元的争议或诉讼案件;
6. 一般性涉外合同或协议;
5. 标的额在500——1000万元的合同或协议;
4. 房地产、重要设备的租赁、买卖合同或协议;
3. 子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重大合作合同或协议;
2. 子公司一般性资产重组、改制题目;
1. 对子公司的出产经营流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制事件;
? 种类
发生该类型事务的子公司,必需及时向总部汇报,由总部组织职员对该事务进行指导、监视,子公司相关职员据此处理。
? 性质
二、 子公司汇报—总部指导、监视型
7. 子公司要求、总部领导批示参与、介入的其他事务。
6. 商标的授权许可以及发明专利的事宜;
5. 标的额达到500万元的争议或诉讼案件;
4. 标的额达到500万元或其他重要的涉外合同或协议;
3. 标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合同或协议;
2. 子公司的合并、分离、吞并以及极其重大的改制题目;
1. 对团体市场形象产生实质影响的法制事件;
? 种类
发生该类型事务的子公司,必需及时上报总部,由总部组织职员与子公司相关职员一起处理。
? 性质
一、 子公司上报—总部参与、介入型
(讨论稿)
子公司法制事务分类监控体系
附件一:
(3)子公司法制评价体系的设置。在对子公司进行业绩考评时,法制评价应当作为重要内容,为此,建议专门研究子公司法制评价体系的设置,不按期进行考核,督促各子公司进步依法经营水平。
(2)子公司法制工作的内容。总部法制工作的范围基本都应当作为各子公司法制工作的内容。从目前情况看,各子公司主要应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合同审批轨制,规范合同治理,切实进步合同、尤其是重大合同的签订质量,明确各级职员的合同责任;第二,加强应收帐款清欠工作,依据帐龄、对方资信等情况对应收帐款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确权;第三,加大打假力度,加强团体内各子公司的联系与配合,构建完善的打假网络。
(1)子公司法制部分与职员的设置。目前,各子公司法制职员的配备情况远远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很多子公司根本没有一名专职法制职员;配备了专职职员的,又多没有相应的专业学历与知识水平,无法胜任目前工作,这种状况应当改变。建议按照专业化、年青化的要求,在规模较大的子公司,设立专门的法制部分;规模较小的,可以暂设一两名法制职员,归属办公室或企管部分,待前提成熟时再设独立部分,但毫不能不想法制职员。
2. 关于子公司的法制工作
(10)指导、监控子公司的法制事务。详细内容见附件1《子公司法制事务分类监控体系》及附件2《团体法制事务治理指导意见》。
(9)法制培训、宣传与业务学习、交流。为进步公司领导、员工的法制意识,法制部应继承组织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法制培训与宣传;同时,为进步法制职员自身的专业水平与业务能力,应按期组织学习、交流。
(8)法律法规的出台与修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分析。去年以来,《上市公司管理准则》、新《商标法》、《药品治理法》的修改等,都对公司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制部应指派专人关注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走向,并联系公司实际,及时作出分析,供公司领导与业务部分参考。
(7)重大业务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拟开展的重大业务是否正当、合规,可选方案中哪个风险最小,如何运做等,已发生的可能要遭遇风险的业务如何规避、如何通过正当的手段达到公司目的,可以在意见书中列明。
(6)公司会计、审计工作的法律支持。公司的会计记实与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是否相符,如何对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行规范、公道的解释,帐目记载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如何认定效力有瑕疵的重大合同,公司的产权是否清楚规范,等等,需要法律职员作出专业判定。
(5)公司融资证券事务的法律支持。为适应国家对上市公司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的趋势,法制职员应当与证券部分职员充分沟通,共同研究国家有关的监管规则,规范审慎地出具有关文件。加强与参谋律师事务所的联系,为配股融资减轻阻力。
(4)公司投资发展的法律支持。目前,在公司的投资发展业务中,法制部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后期新公司设立合同、章程等规范文本的制作上,这是不够的。实际上,在对一个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时,法制职员就应对项目公司的治理情况、重大法律事务以及是否存在潜伏风险等进行实地了解并作出判定,作为可行性论证的重要组成部门;在对项目公司的改制进行方案设计时,法制职员应当发表意见;这样,也有利于进步后期规范文本的制作质量。
(3)争议案件(包括诉讼案件)的处理。争议案件(包括诉讼案件)的处理难度一般都很大,应当群策群力,施展集体聪明寻求解决方案。因此,不应当仅有少数人参与,全体法制职员都应对争议案件出谋划策,并从中得到锻炼和进步。
(2)知识产权工作。关于专利工作。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公司的专利工作由双鹤现代法制职员办理,法制部参与的力度较小。因为研究院已划归总部,因此专利工作应逐步过度到由法制部直接办理。当务之急,公司的有关部分应尽快研究制订出发明专利激励轨制,进步公司申报专利的数目与质量。关于商标工作。驰誉商标的认定申请规则与意义因新《商标法》的颁布实施产生了重大变化,是否还有必要继承开展这项工作,应当重新研究。
(1)合同审批。合同审批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距最大限度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的目标仍有差距。一些业务部分仍不留意对签约对象资信情况以及履约能力的审查,防范风险的熟悉需要进一步同一。
1. 关于总部的法制工作
二、对公司法制工作微观层面的几点设想
在公司团体化治理模式业已确定的背景下,法制工作也应以包括19家控股子公司在内的整个团体为着眼点。从范围上讲,法制工作应当包括总部(含产业园)与子公司两大块。前者主要为总部研发、出产、投资、融资、计财等业务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后者主要以规范子公司治理、防范经营风险为中央任务。从机制上讲,总部法制部对各子公司的法制工作应当拥有确实的指导、监视权。对于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与业务(包括标的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合同的签订、重大争议事件、诉讼事件、资产重组事项等),各子公司法制职员必需讲演总部法制部,共同处理;对于一般法律事务,子公司的法制职员可以与总部法制部进行沟通、探讨,法制部门工负责,对子公司的法制工作实现划片指导、监视。
5. 法制工作的范围与机制
一项工作开展的效果如何,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法制工作天然不能例外,如何培养、建想法制职员以进步其业务水平与工作能力,就成为关系法制工作成败的枢纽因素。一位合格的企业法制职员,不但应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不说外行话,不做外行事;而且应时刻牢记理论联系实际,平时留意学习经济治理、企业治理知识,深入了解、认识企业的经营程序与环节,注重实现法律知识与公司业务知识的融会贯通,切实进步实际工作能力。
4. 法制职员的培养与建设
法制工作渗透渗出到公司业务的各个环节,但有时并不易让人察觉,或一时不易让人理解,效果暂时不易得到体现。这就要求法制工作职员在工作作风上坚持虚心、细心、耐心、恒心:虚心请教业务职员,认识业务背景与流程,不能以偏盖全,草率作出法律判定;细心思索业务中可能面对的风险,寻求最合适的规避方式,不能由于业务存在法律风险,法律职员将来可能承担责任,而一概回绝;耐心解释法律结论,说服业务职员充分考虑法律判定,不能武断、草率;持之以恒,踏踏实实,不断改进,做好每一件小事。
3. 法制工作的作风
法制工作的方式、方法应当充分体现服务于公司业务、服务于公司其他部分的指导思惟。首先,应当留意与业务部分职员进行有效沟通,当真倾听他们的想法主意与意图,想办法从法律上将这些想法主意、意图完善。其次,应当有充分的耐心将业务在法律上的判定解释清晰,让业务职员真正感慨感染到确实是在为他们考虑,得到他们发自心底的认同。只有当业务职员以为法律职员的参与确实让其产生了实其实在的安全感时,法制部分与职员才算真正融入到公司的服务治理步队中。再次,法制职员应充分熟悉到企业效率的重要性,在保证规范的条件下,最大可能地进步工作效率。
2. 法制工作的方式、方法
公司的根本目的在于出产经营,包括法制工作在内的一切治理工作应当以一切服务于公司业务、服务于出产经营为根本宗旨,以扩大服务范围、进步服务水平作为根本任务。法制服务主要体现在为公司的决议计划以及业务流动提供法律支持、清除法律障碍。法律职员不但应知道哪些行为正当,哪些行为不正当,而且应知道怎样尽可能将不规范、不正当的流动变为正当或者至少不违法;其实无法正当化时,向领导讲清晰可能的后果以便决议计划。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惟应立足于“疏”,尽可能避免“堵”。
1. 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惟
一、对公司法制工作的几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