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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变更决议怎样执行?

时间:2021-09-06  【转载】

(一)《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规定,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二)《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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