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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主体责任承担

时间:2022-05-03  【转载】

 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忽略了当事主体的身份


  在我国,机动车相互间、非机动车与行人相互间的交通事故与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上是不同的。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相互间的交通事故,它们的主体身份在事故赔偿上相等,各方的损失严格按照事故责任大小确定。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交通事故,地位是不平等的,非机动车、行人相对于机动车是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法律给予了更多保护。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全责,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此处也即机动车方承担更多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方少承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此规定可为霸道条款,也即无过错责任赔偿,无责也得赔偿)。


  (二)忽略了具体的赔偿义务人


  1、机动车保险公司


  在我国,交强险是强制险,所有上道行驶的机动车都得投保,否则将视为违法行为,一经查处,车辆将被采取强制措施至投保时止,而交强险是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顺位赔偿义务人,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方才按照各方的事故责任大小分担。


  2、肇事司机单位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处涵盖交通事故案件,当交通事故致害人为用人单位的员工时,其履行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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