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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定性

时间:2022-11-25  【转载】

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行为事实认识接近法律真实乃至客观真实的远近程度以及在行为价值认识的表现上,兼顾司法实践中的用语习惯,对认罪态度依次划分为:好(用语:好或较好)、一般、差(用语:差或较差)三个档次,并对各档进行相对标准化。

1、“好”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愿意坦白交代,交待问题主动、彻底;

(2)行为价值上: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悔恨表示;

(3)认罪服法。

2、“一般”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坦白交待时瞻前顾后、顾虑较重,或交代不彻底,有投机心理;

(2)行为价值上: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认识不清。

3、“差”的基本标准:

(1)行为事实上:不愿交代问题,进行消极对抗,对所实施行为进行狡辩,抗拒拘捕或抗拒交代等;

(2)行为价值上: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基本无认识,价值观扭曲,价值判断存在很大的偏执性,对讯问、审判等工作表现出明显不满和敌对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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