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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