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塘厦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tangxialsh.com 东莞塘厦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如何
时间:2024-01-04 【转载】
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是:客观上存在犯罪事实,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犯罪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属于立案机关的管辖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