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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超车追尾责任怎么划分
时间:2024-06-09 【转载】
所谓的追尾事故,通常是指两辆车辆在行进过程中未能保持足够的车距,由于其中一辆车突然加速或者另一辆车突然减速,导致两者发生碰撞、接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对于这类追尾事故,其责任划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做出精确的判断:
第一种情况是,当后车撞向正在行驶中的前车时,后车应对此次追尾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其次,如果在夜间前车未能按规定开启尾灯,则前车应该对这起追尾事故负有次要责任,而后车为此类事故负主要责任;
再次,假如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能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设立警示标志,那么前车理应对此类追尾事故负次要责任,而后车在此类事故中主责;
此外,若前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已按规定打开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放置了警示标志,结果还是被后车追尾,那么后车便应为这起事故全责;
最后,倘若先前的车辆长度过长且又未按规定悬挂显著的警示标志,那么此类状况所引发的追尾事故中,前方车辆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后方车辆应为此类事故主要责任。
另外,还有一种追尾事故也值得关注,即前车在倒车或者溜坡的状态下与后方车辆相撞而产生的交通事故,前车应对此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