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塘厦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交通事故
业务范围
人才招聘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企业规章制度
若企业有明确规章制度,禁止员工私自拷贝企业资料,且该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员工知晓并签字确认,那么员工违反此规定拷贝企业资料,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某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将私人电脑带进办公区域,任何与项目有关的保密物件不得誊录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复制保存,员工签字确认后却违反规定,用个人电脑拷贝公司涉密技术资料,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若企业规章制度中对此无明确规定,或者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未向员工公示,企业则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资料的性质和用途
若拷贝的资料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机密信息或涉及知识产权等重要内容,员工的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或潜在风险,即使企业规章制度未明确禁止,企业也可能以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员工拷贝企业核心技术资料,虽未泄露,但企业可认为其行为使商业秘密处于不安全状态,对公司技术资料安全构成威胁,进而解除合同。
若拷贝的资料是普通的工作文件,且员工是为了正常工作需要(如在家加班等),事先向企业申请并获得批准,那么一般不应认定为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但如果员工未按规定申请或在拷贝后有不当使用、泄露等行为,企业仍可能依据相关规定处理。例如,某员工为加班将工作文件拷贝回家,且未外传,事后也删除了文件,并按公司要求签署承诺书,公司在未举证员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员工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情节
如果员工是故意拷贝企业资料,且有将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如出售给竞争对手、自己另立公司使用等)的意图,或者员工多次违规拷贝资料,屡教不改,企业通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若员工是因工作疏忽、误操作等非故意原因导致拷贝了企业资料,且能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如删除资料、保证不泄露等),企业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处理,不一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