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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期内: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具体规定了不同的医疗期。例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3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 6 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6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9 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 12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医疗期满后:
如果员工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需注意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等费用。例如,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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