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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转包、分包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时间:2024-08-25  【转载】

多层转包、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东莞塘厦镇律师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存在限制和争议,具体如下:


  • 法律规定方面

    • 支持突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旨在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使其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有一定途径获得工程款。

    • 限制突破的观点: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可以依据上述解释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主要理由是该条解释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 司法实践方面塘厦律师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案例和观点。有些法院认为,在多层转包、分包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包括对账、结算及付款等行为,或者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和施工事实予以认可,那么实际施工人可以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例如,最高院在《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袁中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认定袁中华是案涉隧道劳务施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承包方主张工程款项。但也有法院认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以避免过度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加重承包人的负担,导致各主体之间的权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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