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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食药惩罚性赔偿解释发布

时间:2024-08-25  【转载】

东莞塘厦镇律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 “知假买假”“假一罚三”“假一罚十” 等情况统一了裁判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 对普通消费者的保护

    • 如果购买者系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 对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 “知假买假” 的处理

    • 对于 “知假买假” 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 对于 “知假买假” 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 对于 “知假买假” 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 不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

    • 规定购买者有权选择 “退一赔三” 或者 “退一赔十”,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 购买者如果错误起诉 “退一赔十”,诉讼中有权依法变更为要求 “退一赔三”。因变更后的主张未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购买者必须以变更诉讼请求的方式变更主张,避免增加维权成本、造成程序空转。


总体而言,塘厦律师该司法解释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对一些行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但具体案件的审理仍需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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