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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时间:2024-08-25  【转载】

东莞塘厦镇律师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 民间借贷中的三类利息

    • 借期内利息:指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 逾期利息: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可分为两段,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另一段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

    •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 自然人之间:若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借期内不支付利息。

    • 仅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时不支付利息;约定不明时,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需注意,这里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是针对 “借期内利息” 而言,当事人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影响其主张逾期利息。

  • 借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第 25 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逾期利息

    • 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明确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 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另外,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 260 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公式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具体计算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 第一部分:截止 2014 年 7 月 31 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含利息等)×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日)×2× 迟延履行期间(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利率变动分段计算)。

    • 第二部分: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截止履行完毕之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两部分计算结果相加即为需计收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 年 8 月 1 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申请费。


此外,还存在一些其他相关问题:


  • “砍头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法院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复利: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此计算,塘厦律师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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