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职业放贷人” 是指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却以民间借贷为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或个人。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如下: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职业放贷人”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超出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职业放贷人” 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超出其经营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无效。
例如,在 [具体案例名称] 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认定原告为 “职业放贷人”,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塘厦律师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案件细节,对 “职业放贷人” 的认定标准和借款合同效力的判断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原则是,“职业放贷人” 的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其签订的借款合同通常会被认定无效